(2017)冀0322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韩振超与费立平、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超,费立平,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400号原告韩振超,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费立平,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张明,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原告韩振超与被告费立平、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韩振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振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振超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韩振超负担。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