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智刚诉毕春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刚,毕春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初414号原告:张智刚,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前进区。被告:毕春财,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原告张智刚诉被告毕春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智刚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智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计501元,由原告张智刚负担。审 判 员 丁振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征书 记 员 孙司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