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杜文凯与乔艳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凯,乔艳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706号原告杜文凯,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乔艳秋,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临江市。杜文凯诉乔艳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杜文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文凯负担。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