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枞阳县白湖乡小岭村新建村民组与程华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枞阳县白湖乡小岭村新建村民组,程华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378号原告:枞阳县白湖乡小岭村新建村民组,住所地枞阳县白湖乡小岭村民组。组长:汪正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白湖乡小岭村新建组。被告:程华革,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枞阳县白湖乡小岭村新建村民组与被告程华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枞阳县白湖乡小岭村新建村民组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本案中,枞阳县白湖乡小岭村新建村民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枞阳县白湖乡小岭村新建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枞阳县白湖乡小岭村新建村民组负担。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