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与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王亚芳、黄哲丛、朱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王亚芳,黄哲丛,朱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3003号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住苏州市狮山路35号。负责人:徐笑双,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苏州市竹辉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王亚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远欣路833号。法定代表人:黄哲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亚芳。被申请人:黄哲丛。被申请人:朱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与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王亚芳、黄哲丛、朱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王亚芳、黄哲丛、朱溢银行存款52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王亚芳、黄哲丛、朱溢银行存款52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松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