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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200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易献勇、任光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易献勇,任光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200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5号登壹大厦13楼。负责人:骆公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易献勇,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被告:任光强,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易献勇、任光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因两被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还未处理完毕,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