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雷森与黄清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森,黄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雷森,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黄清华,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雷森申请执行黄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清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雷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雷森有借款本金78880元及利息等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加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