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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与吴发庆、孙有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吴发庆,孙有芳,吴有明,艾幺,杨国俊,吴翠连,吴宗成,雷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住所地:安陆市汉丹路***号。负责人聂全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发庆,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孙有芳,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吴有明,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艾幺,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杨国俊,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吴翠连,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吴宗成,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雷小芳,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本院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发庆、孙有芳、吴有明、艾幺、杨国俊、吴翠连、吴宗成、雷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发庆应偿还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1502.70元及逾期罚息1425.21元;被执行人吴有明应偿还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1503.14元及逾期罚息1425.21元;被执行人吴翠连应偿还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1503.14元及逾期罚息1425.21元;被执行人雷小芳应偿还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借���本金50000元、利息11503.14元及逾期罚息1425.21元;吴发庆、孙有芳、吴有明、艾幺、吴翠连、杨国俊、雷小芳、吴宗成对上述债务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0日前分期偿还欠款,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发庆、孙有芳、吴有明、艾幺、吴翠连、杨国俊、雷小芳、吴宗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186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吴发庆、孙有芳、吴有明、艾幺、吴翠连、杨国俊��雷小芳、吴宗成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世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