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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希与新疆宏泰建工集团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希,新疆宏泰建工集团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166号原告:杨希,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揽胜东街79号。法定代表人:赵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希与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2.22元(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应收取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587.2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荣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续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