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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财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元国、青岛趣尚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元国,青岛趣尚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228号申请人:谢元国,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开发区。被申请人:青岛趣尚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316号。申请人谢元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青岛市开发区太行山二支路房屋一处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开发区太行山二支路房屋一处(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敬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顺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