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长子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向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向峰,范艺红,和艳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民初595号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漳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海青,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泽宇,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向峰,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范艺红,女,1979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和艳丽,女,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向峰、范艺红、和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燕 燕人民陪审员 郭艳丽人民陪审员杨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