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明举与符孝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举,符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明举,男,汉族,1962年1月18日生,住昭通市昭阳区某路。被执行人符孝江,男,汉族,1968年5月56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某路。王明举与符孝江合同纠纷一案,昭通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2016)昭仲裁字第60号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符孝江于2017年1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明举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余款300万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7年9月30前支付200万元;以上款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起的以本金50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计息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金额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按照还款金额递减计算。符孝江承担仲裁费35254.00元因被执行人符孝江未按照生效调解书的内容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明举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王明举与符孝江于2017年8月14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本院(2016)云06执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符孝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王明举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大俊审判员 曾 猛审判员 杨 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啟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