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608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锐,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曾因殴打他人2014年8月2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3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危险驾驶罪2016年11月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执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徐锐饮酒后驾驶豫K×××××轿车行至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与帝豪路交叉口时,与王某驾驶的豫K×××××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徐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后经血液乙醇定量测定,被告人徐锐每100ml血液含乙醇122.213mg,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徐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3000元,王某对徐锐表示谅解。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徐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锐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徐锐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锐系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徐锐前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2014年8月27日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故行政拘留的日期应折抵刑期。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局行政拘留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人徐锐的缓刑。二、被告人徐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连同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郭 艳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人民陪审员 :菅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二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