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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福记土特产超市、罗杰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福记土特产超市,罗杰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2民初205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乔,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覃塘分所律师。被告: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福记土特产超市,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经营者:罗杰康。被告:罗杰康,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福记土特产超市(以下简称福记超市)、罗杰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记超市、罗杰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福记超市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98.81元;2.福记超市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99.88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尚欠本金29998.81元的10%来计算);3.福记超市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尚欠本金29998.81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1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11日为1800元;4.罗杰康对上述第1、2、3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是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由垫付宝公司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用户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后,网站会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根据用户的情况,为其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均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2017年2月14日,在卖方会员余汉林处消费3000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仅归还原告1.19元,尚欠29998.81元拒不归还原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福记超市、罗杰康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3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福记超市(乙方)签订了一份《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编号:垫000150361/桂贵港市00025),约定:1、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2、甲方为乙方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3、甲方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甲方的卖方会员处消费使用;4、在乙方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其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甲方的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给甲方;5、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为维护和实现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6、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垫付的消费款及其他款项的,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福记超市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罗杰康在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签名确认。同日,罗杰康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载明:根据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福记超市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自愿为福记超市在领用合约项下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之清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福记超市在垫付宝网站上注册为会员后,即取得“垫付宝”的会员账号。2017年2月14日,福记超市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卖方会员余汉林处消费30000元。上述款项的还款日为2017年3月11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款后,福记超市尚有垫付款29998.81元至今未还。经追索未果,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网络系统打印件、《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宝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垫付宝交易协议、欠款明细表、垫付宝交易明细表、客户短信管理系统截图、《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福记超市在原告的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原告授予其一定的消费额度。被告可持该额度在原告的卖方会员处消费,由原告先垫付相应的消费款。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的实际上系一种借贷关系。因原告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处理。现原被告通过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原告又实际为被告垫付了30000元,双方的借款关系已成立并生效。被告应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现被告尚有垫付款29998.81元至今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其偿还垫付款本金29998.81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计算问题。虽合同明确约定了被告逾期还款时违约金以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鉴于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以及迟延履行违约金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该笔款项的还款日为2017年3月11日,违约金应当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3月12日开始起算。原告诉请福记超市支付的违约金,以本院认定的为准,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罗杰康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罗杰康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愿为被告福记超市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罗杰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福记超市、罗杰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福记土特产超市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本金29998.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9998.81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罗杰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5元,被告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福记土特产超市、罗杰康负担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7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锦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蒙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