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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4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兴志、郑君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谢兴志,郑君,郑宇,郑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694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区42栋,组织机构代码证:74835159-9。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谢兴志,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告郑君,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告郑宇,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告郑艳,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兴志、郑君、郑宇、郑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兴志、郑君、郑宇、郑艳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兴志、郑君、郑宇、郑艳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