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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海州区浦南镇卫萍制衣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州区浦南镇卫萍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审49号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张正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新排、金桃梅,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海州区浦南镇卫萍制衣厂,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浦北村。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海州区浦南镇卫萍制衣厂行政处理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当事人已达成付款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高 照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陈红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