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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其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36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其才,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顺市平坝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9月13日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其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其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其才在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龙眼大道88号圆通快递公司员工宿舍二楼内,趁被害人王某在睡觉,遂将王某一部OPPO牌R9PLUS手机(价值2570.5元)及现金2000元偷走。后张其才通过手机支付宝盗走王某2100元。同年12月18日,王某堂哥刘志强与张其才联系,张其才将盗窃的手机邮寄给王某。2017年4月23日,民警在东莞市南城区蛤地动漫网吧将张其才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张其才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其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其才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张其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其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盗窃的部分财物已主动归还给被害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其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张其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退赔被害人王宏琦4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年富审 判 员  黄 琪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婉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