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6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广畅与巩玉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畅,巩玉营,王勤礼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291号原告:李广畅,男,196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巩玉营(曾用名巩健),男,1982年12月25日生,住新泰市。第三人:王勤礼(曾用名王勤利),男,1966年5月27日生,住新泰市。原告李广畅与被告巩玉营、第三人王勤礼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广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畅撤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计556元,由原告李广畅负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