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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多妮与智小兴、刘根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多妮,智小兴,刘根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744号原告高多妮,女,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李存之,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立勇,系原告高多妮之子。被告智小兴(又名智振兴),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文延军,邢台市桥西区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根群,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刘花,系刘根群妻子。高多妮与智小兴(又名智振兴)、刘根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高多妮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多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多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高多妮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马月霞人民陪审员  李靖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