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多妮与智小兴、刘根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多妮,智小兴,刘根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744号原告高多妮,女,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李存之,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立勇,系原告高多妮之子。被告智小兴(又名智振兴),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文延军,邢台市桥西区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根群,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刘花,系刘根群妻子。高多妮与智小兴(又名智振兴)、刘根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高多妮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多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多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高多妮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马月霞人民陪审员 李靖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