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余某1、史文英与余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1,史文英,余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2165号原告:余某1,男。原告:史文英,女。被告:余某2,曾用名余某3,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1、史文英诉被告余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1、史文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1、史文英负担。审判员 徐爱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发全附:(2017)皖1204民初2165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