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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和群昌盛(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澳思那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群昌盛(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宋和平,北京澳思那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群昌盛(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2号楼11层1101-A86(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宝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和平,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澳思那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澳思那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于化龙,总经理。上诉人和群昌盛(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群昌盛)因与被上诉人宋和平、原审被告北京澳思那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思那交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8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和群昌盛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管辖权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群昌盛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宋和平、澳思那交通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宋和平作为一审原告,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涉案场地上的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故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牡丹东街停车场北半区,故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应予维持。和群昌盛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和群昌盛(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勇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