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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遆红、赵胜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遆红,赵胜庆,遆春芳,李万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58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楼。负责人张宪胜,职务行长。被告:遆红。被告:赵胜庆。被告:遆春芳。被告:李万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遆红、赵胜庆、遆春芳、李万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0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孟令志审 判 员  张小悦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璐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