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艳梅与临清市大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梅,临清市大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1783号原告:苏艳梅,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告:临清市大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聊夏路东临博路北。法定代表人仇德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艳梅与被告临清市大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艳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2.5元,由原告苏艳梅负担。审判员 马志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