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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彐丽、徐樟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彐丽,徐樟良,吴菊香,徐欣萍,徐智超,王爱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余彐丽,女,1982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徐樟良,男,1953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吴菊香,女,1957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徐欣萍,女,2007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徐智超,男,2008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王爱学,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彐丽、徐樟良、吴菊香、徐欣萍、徐智超与被执行人王爱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日作出(2013)信民一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余彐丽等11万元(已支付),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20,361元[(811,672-110,000)÷1,748,923x300,000];二、由被告王爱学赔偿原告余彐丽等377,852元(811,672-110,000-120,361)x65%];三、由被告上海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余彐丽等203,459元[(811,672-110,000-120,361)X35%],在付款时应扣除预付的60,000元。四、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被执行人王爱学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1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