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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隆回县六都寨永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曾南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回县六都寨永昌自来水有限公司,曾南生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1815号原告:隆回县六都寨永昌自来水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六都寨镇。法定代表人:谢龙。被告:曾南生,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六都寨镇。原告隆回县六都寨永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南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隆回县六都寨永昌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回县六都寨永昌自来水有限公司以被告曾南生已向原告缴纳水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回县六都寨永昌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隆回县六都寨永昌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 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邹亚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