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赣州市天源果业有限公司、温国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赣州市天源果业有限公司,温国贤,黄春连,温安城,刘连娣,赣州美佳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陈松林,纪新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4582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48号。负责人:雷红云,系该分行行长。被告:赣州市天源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江口镇六十里店村(323国道旁)。法定代表人:温国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温国贤,男,195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黄春连(系被告温国贤之妻),女,195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温安城,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刘连娣(系被告温安城之妻),女,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赣州美佳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希雨北路。法定代表人:陈松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松林,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纪新珠(系被告陈松林之妻),女,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告赣州市天源果业有限公司、温国贤、黄春连、温安城、刘连娣、赣州美佳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陈松林、纪新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9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97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薛春娟人民陪审员 杨品谷人民陪审员 梁唯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荣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