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秋收分公司与四平市宇侬种子科学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秋收分公司,四平市宇侬种子科学研究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322号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秋收分公司。住所:蛟河市民主街新华大街****号。负责人:郑卫民,经理。被告:四平市宇侬种子科学研究所。住所:四平市铁东区一马路。经营者:王巍,所长。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秋收分公司与被告四平市宇侬种子科学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秋收分公司不能提供四平市宇侬种子科学研究所经营者的现住址或通讯方式,属于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秋收分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45元,退回给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秋收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