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靖诉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靖,左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靖,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左立,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余靖诉被执行人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初字第066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要求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协助将被执行人左立名下的工资及其他可得收入支付至本院,截至2017年7月28日已支付23236.8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43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57536.87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靖。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万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