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改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改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47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改改,女,1990年4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改改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改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高改改到武陟县尚德路“饰全饰美”店内上厕所期间,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徐某放在床上钱包内的717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盗款项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徐某,徐某对被告人高改改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改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发还清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改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高改改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改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改改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改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原继东人民陪审员 何继平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