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徐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860号原告:王丽娟,女,汉族,1973年7月21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徐军,男,汉族,50岁,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娟诉被告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春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雨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