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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绪萍申请执行与范波支付令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绪萍,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陈绪萍。被执行人范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陕0923民督11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宁陕县范波限期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绪萍54500元,交纳支付令申请费39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712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范波从2017年9月开始每月给付申请人1500元,每季度5000元,每月在30日前将执行款打入宁陕法院执行专户,直至给付完毕。申请人陈绪萍对此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3执1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若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