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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德丰置业有限公司与翁玉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德丰置业有限公司,翁玉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169号原告驻马店市德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德锋,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被告翁玉平,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德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翁玉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德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翁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德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翁玉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德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德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