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96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4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2016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盗窃于2016年6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因盗窃于2016年8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盗窃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漱青,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某岸诉刑诉[2017]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胜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9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现代城221栋2单元门口,将被害人聂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50元)盗走,逃离时被抓获。2016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圆梦园广场A栋2303号,将被害易某峰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奥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76元)盗走。2016年1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余华岭家园1栋1单元32楼,将被害人万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星月神”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24元)盗走。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天美国际小区,将被害人蔡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台玲”牌电动车盗走。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中一路国际百纳小区3栋2单元13楼,将被害人杨某1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新蕾”牌电动车盗走。2016年11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49号1栋2单元23楼2305室,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电动车盗走。2016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华苑小区45栋3单元1楼楼梯间,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海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盗走。2016年7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汉口火车站财神广场“真功夫”门前,趁被害人白某不备,将其停在该处的一辆“铃木之星”牌电动车盗走。2016年7月17日13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福馨公寓A栋1单元圆通快递公司门口,趁被害人李某不备,将其停在该处的一辆“新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盗走。2016年8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盛丰花园7栋3单元楼梯间,趁被害人胡某不备,将其停在该处的一辆“爱德森”牌电动车盗走。2017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49号圆梦园B栋21楼楼梯间,将被害人熊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87元)盗走,逃离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被害人聂某、易某、万某、蔡某1、杨某1、刘某、熊某、彭某、白某、李某、胡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对案笔录、情况说明、因病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书、前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文书、视频资料、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具有明显的再犯危险性,酌情从重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先豪速录员 罗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