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董志萍和董克功;王智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董志萍,董克功,王智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625号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住所地兰州新区。负责人:陈国祥,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克峰,该社员工。被告董志萍。被告董克功。被告王智秀。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与董志萍、董克功、王智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789元,由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喻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