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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翔与襄阳东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翔,襄阳东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陈翔,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襄阳东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翔与被执行人襄阳东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州劳人仲裁字(2015)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襄阳东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襄阳东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东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550.4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