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新疆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佑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佑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139号申请人:新疆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州奎屯市阿克苏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申请人:新疆佑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商城路统一美居65号(76区4丘79栋-1层N-F6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宗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新疆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佑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4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佑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4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