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钟爱国、钟小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钟爱国,钟小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650号原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97号。法定代表人:曾胜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湖南中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爱国。被告:钟小白。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爱国、钟小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爱国、钟小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丽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