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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市三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三实工贸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323号原告:齐齐哈尔市三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表人尹晶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杨,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齐哈尔市三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三实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三实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00.00元,减半收取7,70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三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冬梅人民陪审员  葛 龙人民陪审员  丁慧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