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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游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3刑初154号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某,女,1951年1月3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县,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住新县产业集聚区。因涉嫌犯失火罪,经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7日被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失火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环资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犯失火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扶德利、代理检察员扶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位于新县产业集聚区卓湾村鄢湾组“大雁地”自留地里烧茅草不慎将地旁的“大雁山”引燃,被告人游某某见到着火后急忙砍伐旁边的活竹子灭火,但火势太大,并随风蔓延导致山火越烧越大,被告人游某某无法将其扑灭,于是其回到卓湾村鄢湾组里找人帮忙灭火并让他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山火直到下午14时许才被扑灭。新县森林公安局聘请商城林业调查规划队工程师对该涉案山场过火面积进行了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为42亩,全部为有林地。另查明,被告人游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游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新县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卓湾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新县防火火警处置备忘录,陈某等人出具的收条等;被害人阮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商城县林业调查规划队作出的新县产业集聚区卓湾村鄢湾林地过火面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造成42亩有林地被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协商解决,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游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冬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苏 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