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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任钊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恢22号被执行人:任钊,男性,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11日的(2014)德刑二初字第18号判决,于2017年8月14日,以(2017)川06执恢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广汉市韶山路三段13号瑞和园6幢1-2层营业房,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德刑二初字第1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钊部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任钊所有的广汉市韶山路三段13号瑞和园6幢1-2层营业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鹏审判员 高 正审判员 李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