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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国山与文小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山,文小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472号原告:朱国山,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文小林,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朱国山与被告文小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朱国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国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