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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姜X与被执行人马XX、白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X,马XX,白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302执2503号 申请执行人姜X,男,汉族,1969年1月6日生。 被执行人马XX,女,汉族,1983年5月7日生。 被执行人白X,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X与被执行人马XX、白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振 审判员 高建军 审判员 靳丽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