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天德与被告张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599号原告:马天德,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张小明,男,蒙古族,青海省祁连县人。原告马天德与被告张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马天德于2017年8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天德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德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马天德负担。审判员 蔡永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