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陶江申请执行肖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江,肖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陶江,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丁旗镇刘关村。被执行人肖雨,男,1986年3月132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城关镇环翠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江与被执行人肖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肖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肖雨在收到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陶江借款人民币62000元及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3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雨在镇宁自治县有工资收入3419元,工资发放到中国工商银行镇宁县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扣划被执行人肖雨在中国工商银行镇宁县支行工资收入63512元,该款用于偿还申请人借款62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675元、申请执行费830元。二、提取时间为:从2017年9月至2020年3月每月提取2000元,2020年4月提取1512元,以上提取款项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镇宁县支行。户名: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2404039009026450645。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