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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徐某1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徐某1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670号原告徐某,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凤阁,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1,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1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方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