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徐某1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徐某1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670号原告徐某,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凤阁,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1,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1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方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