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赖某某诉戴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1272号原告赖某某,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被告戴某某,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叔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