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兵,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怀远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为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小好,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皖0311刑初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兵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6月29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3刑终19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万宗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兵及其辩护人刘小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周兵在小蚌埠镇东赵村东赵浴室洗澡,趁他人不备,将被害人赵某1放在洗澡铺上的上衣口袋中蓝色ViVo牌X3t手机和41元现金盗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56元。该手机和现金已由赵某1找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三份等书证,证人孙某、赵某2的证言,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被告人周兵的供述和辩解,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兵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是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兵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兵患有精神迟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周兵在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东赵村东赵浴室洗澡,趁他人不备,将被害人赵某1放在洗澡铺上的上衣口袋中蓝色ViVo牌X3t手机和41元现金盗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56元。该手机和现金已由赵某1找回。经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兵患有“轻度精神迟滞”,2016年1月14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兵的身份信息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周兵归案的情况。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464号、(2016)皖0321刑初69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周兵曾被判处刑罚的情况。4.扣押清单、领条,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已发还赵某1。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有个人来浴室洗完澡过了一会又回来说他的手机被偷了,其帮着一起找没找到,后来其听说是一个来洗澡的年轻人偷的。6.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14日15时许,其到东赵浴室洗澡,手机和现金装在外套口袋里,洗完澡到家后发现手机和钱都没有了,其到浴室去找没找到。后其找到一个可疑的年轻人,这个年轻人把手机和41元钱还给其了,其报警后,这个年轻人被带到了公安局。7.被告人周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月13日,其从怀远到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东赵村嫂子齐海琴家,吃过午饭其到东赵村浴池洗澡,洗完澡后其发现靠墙的铺上有一堆衣服,其把上衣口袋的一部手机和几十块零钱偷走了。回到齐海琴家不久,一个男的找到其问有没有拿他手机,其承认是其偷的,并把手机和钱都还给那个人了。8.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ViVo牌X3t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ViVo牌X3t手机价值1656元。9.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周兵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016年1月14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被盗手机、现金照片、现场照片、被盗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兵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是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兵患有“轻度精神迟滞”,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兵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盗窃物品现已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成 永审 判 员 许 永人民陪审员 崔荫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苗 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