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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风菊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菊,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王风菊,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鲁豫,经理。本院在执行王风菊诉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3104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逢雨审判员  刘聚海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