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刑初33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职工,中共党员,住商丘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7月2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伙同黄俊显(另案处理),在夏邑县长寿广场对面的“河南冠儒置业有限公司”,以办理“客户在本公司购车,只需缴纳购车首付款,就可以得到一辆车和一张可以透支的信用卡”为由,与董某等人签订虚假购车协议,骗取董某28万元购车款。2014年12月13日,董某将28万元购车款汇给贾广山,贾广山将该款转到黄俊显的商丘银行(现更名为中原银行)银行卡。当天黄俊显将其中的18万元取出用于偿还客户债务��,之后该银行卡被王某拿走,当天下午该银行卡上剩余的10万元被王某的妻子施文黎取走。经查询,商丘市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无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为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视听资材、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辩称,黄俊显多次诬陷我,我与他没有任何经济来往。我们银行没有购车业务,当时我是去送工商银行的百万身份意外保险合同及单据,没以银行员工和行长的身份与黄俊显做购车业务活动。他们说给我一张银行卡,确实没有这回事。如果他们给我卡了,我还会让我前妻取款吗?作为银行职工我不能取款吗?在咖啡馆的录音,是他们把我诱骗后,想把我非法拘禁,我才说的这些话。我请他们吃饭,他们才把我放行。我是被黄俊显他们诬陷,无罪。辩护人李伟的意见是:1、关于本案的证据认定问题。起诉书认定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要证据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的最大特点是具有不确定性,如本案关键证据受害人董某、孟雪立的陈述。两人2015年7月27日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控告书,控告的是贾广山和曹玉宾,与王某无关。2016年1月4日公安机关对董某的询问笔录,董某详细陈述了被贾广山、曹玉宾及黄俊显诈骗的经过,仍然没有提到王某参与其中。2016年1月4日公安机关对孟雪立的询问笔录,与董某的陈述基本一致,没有说明王某参与其中。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张永杰于2016年1月4日的询问笔录,与董某、孟雪立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从购车优惠政策的宣传、让受害人相信的经过,购车合同的签订及28万元购车款的支付等细节,陈述得非常清楚、缜密。以上四份证据,系案发初期提供和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三位受害人的陈述没有受到外界干扰和影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法庭应予采信。令人费解的是,半年后董某和孟雪立突然改变以前的陈述。2016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对董某进行第二次询问,董某陈述与半年前的陈述大相径庭,陈述了王某参与合同诈骗的每一个细节。2016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对孟雪立的第二次询问,孟雪立虚构的成分更大,每个细节矛头直指王某。孟雪立的第二次陈述,与事实显然不符,系虚构的,涉嫌诬告陷害。董某和孟雪立的第二次陈述,与半年前的陈述出现巨大差异和矛盾,很可能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意图将王某强行拉入参与共同诈骗行列,其陈述的客观性已不存在,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黄俊显的供述,其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其诚信不可靠,供述的客观性应予质疑。贾广山、曹玉宾是实施合同诈骗的直接参与者,他们把责任推给黄俊显和王某是本能,证言的客观性存疑。贾广山为了推卸责任,积极与王某接触,并进行录音。贾广山在王某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期间,积极主动找王某交流并进行录音,是做好充分准备的。王某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说话很随意,作出一些违背事实和常理的承诺。尽管这样,从录音中仍可以证明王某没有收取10万元,答应替黄俊显垫付20万元,并不认同参与了共同诈骗,是为了朋友义气,解决问题,替黄俊显垫付赔偿款,垫付后黄俊显要偿还。此录音并不能证明王某是共同诈骗的参与者。2、关于本案��实的认定。合同诈骗的谋划阶段,黄俊显说是王某提供的购车协议模板,事成后与王某,贾广山三人分成。但王某不承认有这事,贾广山也没证实。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认定王某参与谋划合同诈骗证据不足。签订购车协议阶段,董某、孟雪立、张永杰三位受害人在2016年1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控告书,已经把黄俊显、贾广山、曹玉宾诈骗28万元的事实经过说得非常清楚,并且一致。购车协议是让贾广山拿着签有黄俊显名字的,打印好的协议让董某、孟雪立、张永杰签的字。三名受害人的初始证言根本没有说到王某参与。诈骗款的占有阶段,董某将28万元打给贾广山,贾广山将该款打给黄俊显,是不争的事实。但黄俊显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该10万元被王某占有。黄俊显和蔡威的证言,是谁把卡交给王某的,以及交卡地点都说的不一致,说明两人有虚构“把10万元卡交给王某”事实的嫌疑。而施文黎的证言,证明10万元仍是黄俊显占有,黄俊显没有把卡交给王某。公诉机关认定王某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条件,指控不能成立。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应该作出无罪判决。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是,河南经济报2013年12月31日头版头条报道王某将张女士错汇11760元及时返还的事迹,说明王某不贪财,善良诚实的品性。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王某的出生年月、住址等。2、前科查询证明,王某无违法犯罪前科。3、家庭成员关系信息,施文黎系王某妻。4、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证明,我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自2014年以来,不办理信用卡贷款销售汽车业务。5��河南冠儒置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黄俊显,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6、2015年7月27日董某、孟雪立控告曹玉宾、贾广山诈骗购车款28万元的控告书。7、辩认笔录及说明。2016年6月15日公安机关用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让孙凯辩认,孙凯指出7号照片(王某)就是其两次见到自称是商丘工商银行的王行长。8、2014年12月13日董某付给贾广山28万元的转账回单。9、河南冠儒置业有限公司与董某、孟雪立、张永杰签订的购车协议书。10、黄俊显的中原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12月13日收到贾广山的汇款28万元及当日的支出明细。11、取款凭证。2014年12月13日施文黎从黄俊显银行账户取款10万元。12、柘城县公安局梁庄派出所、夏邑县公安局李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郭伟超、曹玉宾外出��无法找到。13、到案经过。2016年11月22日王某被侦查人员带至夏邑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即日被羁押。14、光盘1张,证明讯问王某的同步录音录像。15、贾广山提供的光盘1张及公安侦查人员的录音整理,证明曹玉宾、王某、蔡威、贾广山四人的谈话录音,贾广山要求王某退款。16、蔡焱鑫(又名蔡威)的证言。2014年9月初,黄俊显借我377万元钱,9月初黄俊显的公司就出事了。我听说后就到黄俊显的公司要钱,整天开着我的车拉着黄俊显要账。后来黄俊显因集资诈骗进监狱了,他欠我的钱一点没有还。贾广山在夏邑县长寿广场开个启谐汽车租赁公司,黄俊显想利用贾广山的公司开个自己的分公司,就把贾广山的汽车租赁公司改成冠儒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12月的一天下午,黄俊显给我打电话说夏邑县有28万元钱到了,让我��着他赶紧把钱给别人汇过去。我开车拉着黄俊显到商丘市“商”字东北角的中原银行,黄俊显给我写一些账号和数额,让我按照上面的账号和数额给别人汇过去。汇出及取37000元现金后,卡里剩下10万元整,黄俊显让我拉着他到应天宾馆北边找到王某,我在车上把那张1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了王某,王某嫌少与黄俊显在车上吵起来。在他们吵架中,我听出来是因为夏邑县一个人买车款的事。吵几分钟后,王某拿着那张银行卡下车走了。王某的妻子在黄俊显开的理财公司放一二百万元钱,公司倒闭后没有要过来钱。17、贾广山的证言。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我和曹玉宾在夏邑县长寿广场对面开启谐租车公司,河南冠儒置业有限公司是我朋友黄俊显的公司,他的公司在我的租车公司开展有购车业务。2014年11月,黄俊显带着商丘工商银行工作的王某到我租车公司玩,���们想在我的租车公司开展购车业务。我朋友董某想买车,我就介绍董某与黄俊显、王某认识,董某和他的朋友孟雪立、张永杰先后三次到我的公司与黄俊显、王某洽谈,签订了购车协议。签订好协议十多天,2014年12月13日董某往我的银行卡上汇入28万元三辆车的购车首付款,当天我把28万元汇入黄俊显的银行卡账户。刚开始董某和黄俊显约定收到首付款十天内提车,董某交付28万元后,黄俊显一直没有给董某提车,后来黄俊显的手机打不通了。我和曹玉宾到商丘打听,知道黄俊显因集资诈骗被刑事拘留了。之后我和曹玉宾就找王某,王某说董某买车28万元首付款的事由他负责。当时王某和会亭镇的苏老六在会亭开发商贸城,王某给我一套购房合同,将商贸城一处房子给我,让我偿还董某28万元购车款,合同上的字是王某亲笔写的。可是后来我也联系不上王某了,房子��事也没有落实。一天黄俊显的司机蔡威给我联系说王某想和我见一面,我和曹玉宾与王某在商丘宇航路一家咖啡馆见了面,我们几个商量,王某说董某购车钱他认20万元,剩下的8万元我和曹玉宾承担。当时我们和王某谈话的一部分内容我录了音,刻成了光盘。这件事说好后,我一直和王某联系,他来过夏邑几次,我让他赶紧兑现。董某一直催我,王某就敷衍我,总是说再等等。后来我打电话王某不接了,失去了联系。18、曹玉宾的证言。我和贾广山与董某认识。2014年11月的一天,董某对我说想买辆好车,我说买黄俊显的车能优惠。过十几天,在启谐租车公司我介绍董某与黄俊显认识,后来他们商量买车的事。同年12月13日,董某把28万元钱打给贾广山,当天贾广山把钱打给黄俊显。听贾广山说,董某打过款十几天后,没有买到车。董某就一直找贾广山追钱��我和贾广山去商丘找黄俊显,才知道黄俊显因集资诈骗被抓起来了。因这件事是黄俊显和王某一起办的,我们找到王某,王某说这个钱由他还,他认这个账。19、施文黎的证言。2014年底,那天在市财政局旁边商业银行门口,黄俊显叫住我,让我帮他取一笔钱。黄俊显说,他在银行里碰见几个熟人,那几个人要借他的钱,黄俊显没有借,他去取钱不合适。我想着帮他点忙没什么,就帮他去取。黄俊显把他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我并说了密码,我就到商业银行里柜台上,用我和黄俊显的身份证帮黄俊显取了10万元现金,取过钱后就把10万元现金交给了黄俊显。20、孟雪立的证言。2014年12月,董某说他的朋友曹玉宾在夏邑县长寿广场对面经营河南冠儒置业有限公司,专门给别人低价购车。具体模式是客户拿购买机动车首付款,公司三年分期支付购车款��额,同时以客户的名义办理一张信用卡,信用卡交给公司使用,三年后车款由公司付清,信用卡还清后再交还给客户本人。后来我多次跟着董某去冠儒置业有限公司,见过曹玉宾、贾广山等人,他们说让我和董某、张永杰随意到任何4S店选车、讲价,他们负责提车,提车的价格保证比我们讲的便宜。我和董某在冠儒置业有限公司还见过一个自称是商丘某银行的行长,别人都叫他“王行长”,后来我知道他叫王某。王某说启谐租车公司是与他们银行合作的,我和董某、张永杰正想买一辆好车。第二次见到王某时,他拿过来一份购车协议书,说只是简单的协议,到时候到银行签正式协议。2014年12月11日我和董某、张永杰在河南冠儒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书,甲方签字栏上是黄俊显的名字,盖有公司印章,是曹玉宾和贾广山拿着协议书让我和董某、张永杰签的字。当天下午王某让我们给他打40万元钱购车款,我和张永杰没有那么多钱,就让董某先垫付,董某给王某打了28万元,说等确定了车型再说,多退少补。我们等着提车,到现在仍没有音信。整个过程都是王某负责介绍办理的,最后签订协议是黄俊显签订的。21、张永杰的证言。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董某对我说让曹玉宾买车便宜,啥车都能买,用我的名办个信用卡,能用信用卡买车,只要付个首付,剩下的曹玉宾还。过十几天,我和董某去夏邑县长寿广场路北冠儒置业有限公司,到那说买车的事。在那说这事的有公司的曹玉宾、贾广山、黄俊显。几个人说买车的优惠政策,我就想买一辆。2014年12月11日我和董某、张永杰去冠儒置业有限公司签合同,签合同当天董某和孟雪立就把钱打给对方了。后来听董某说,他把钱打过去买的车一直没到,冠儒置业有限公司以��种理由向后推,买的车没过来。22、孙凯的证言。2014年底我想买一辆奔驰轿车,我舅妈在夏邑县冠儒启谐租车公司上班。同年农历十一月我第一次来到启谐租车公司,见到商丘工商银行来的王行长,当时在公司的有董某、我的朋友从众及其他人。王行长在办公室给我们讲购车的基本情况,大概意思是我们购车人只要付车款的15%,他们公司用购车人的身份证办理一张信用卡,公司在三年内把购车的余款还清,信用卡公司用,车款还完时将信用卡还给我们用,公司和工商银行合作。隔一个星期,我和从众又到启谐租车公司,见到董某和其他人,这次王行长带来了协议,我看协议商丘工商银行没有牵涉,全是公司的事,认为不靠谱,就没有与他们签订协议,不想在这买车。23、杜红兵证明2014年底黄俊显往其中原银行卡上转两笔共10万元现金。24、郭伟光的证言。2014年底,我用我小孩舅杜红兵的银行卡接受黄俊显转来两笔共10万元现金。我哥郭伟超在柘城县信用联社工作,他贷出去的钱收不上来,我筹集资金帮他还上。后来我给郭伟超还的钱我也急需还上,2014年我几乎天天给郭伟超打电话催他还我的钱。一天郭伟超对我说有钱了,当时我开着杜红兵的车,车上有一张中原银行的银行卡,就给杜红兵打电话问银行卡密码,把账号发给郭伟超。十分钟后郭伟超给我发来5万元钱,一两个小时后又打过来5万元。听说黄俊显欠郭伟超钱。25、黄锦文证明黄俊显在商丘市长江路开个“誉鑫理财公司”,经我联系曹文静在该公司放35万元钱。2014年底曹文静找黄俊显要了二万块钱。26、张秋敏证明2014年底黄俊显还程丽款3000元。27、李佳慧(中原银行商丘开发区支付综合柜员)证明黄��显在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付开立了个人银行账户,施文黎在该行取过款。28、被害人董某陈述。2014年四五月份,我通过朋友认识了曹玉宾,他和别人在夏邑县长寿广场附近经营“河南冠儒置业有限公司”。曹玉宾对我说在他公司购买车辆优惠项目多,价格便宜,凡购买车辆的客户可以得到一张以购车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这张卡可以透支所购买车的金额额度。如果按揭买车,买家只需缴纳购车首付款。这张卡暂放公司处,公司使用这张卡经营生意,三年内公司把购车的其余欠款还清,把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还清,然后将卡交给购车人使用。就是说买车人只需缴纳购车首付钱,就可以得到一辆车和一张购车信用卡。曹玉宾带着我到冠儒置业有限公司,我见到贾广山。曹玉宾说贾广山是合伙人,贾广山说我们公司资金雄厚,不会有问题。后来我去公司几次,就���信了曹玉宾、贾广山的话。我就联系孟雪立、张永杰,把这个情况给他们介绍一下,他俩也随我去公司几次了解情况,准备每人买一辆车,让我先付三辆车的首付钱。2014年12月11日下午,我和孟雪立、张永杰去该公司,贾广山拿着三份由黄俊显签好字的协议让我们三人签,我们三人分别在协议上签了字。签过协议曹玉宾就让我们三个人打30万元的购车首付款,我说先打28万元吧,曹玉宾就同意了。12月13日下午,我准备一张存有28万元钱的商丘银行卡在夏邑县商丘银行柜台汇购车款,发现贾广山提供的对方银行账号户主是黄俊显,我对贾广山说不能把钱打给他,贾广山给我提供他的商丘银行卡号,我分两次往这个账号上打了28万元钱。付过钱七天后,我问曹玉宾怎么没有车的消息,曹玉宾说等等。等了一个月,我再给曹玉宾联系,曹玉宾说这个业务办不成了,你打给谁钱向谁要。我就给贾广山联系,贾广山说他向公司要回来钱。后来我多次向贾广山要钱,他同意给我要钱,但一直没有要过来,后来联系不上他,他们的公司停了一段时间关门不干了。我就意识到被骗了,和孟雪立、张永杰就报案了。我在夏邑县见过王某三次,前两次是在我们交28万元购车款之前,在启谐租车公司见的面,第三次是在预付款交过后在长寿广场见的面。2014年11月底,曹玉宾给我打电话说商丘银行的王行长来了,让我过去说买车的事,在启谐租车公司我第一次见到王某,别人都叫他王行长,当时在场的还有黄俊显、曹玉宾、贾广山等人。这次王某主要讲解购车的基本情况,还说到为我们买车的客户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个人信用卡,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就是所购买车辆的价格,卡先由他们拿去使用,运作三年后再交给我们使用。第二次是过了三四天,也是��启谐租车公司见的面,有我和张永杰、孟雪立及一个叫孙凯的,我和张永杰、孟雪立与公司签订了协议,孙凯没有签。签订协议时黄俊显、王某、贾广山、曹玉宾等人在场。协议签订后,我提出看看是什么牌子的车,王某说需要交纳预付款才能报上去,要求把钱直接给他。贾广山说可以把钱交给他,他再交给王某他们。当天下午,我在夏邑县建设路中段中原银行把28万元钱分两次打给了贾广山。12月下旬,我第三次在长寿广场见到王某,问他购车办的怎么样了?他说不要急,就这几天的事。后来我就没有见过王某。29、同案犯黄俊显供述。贾广山是我经营的河南冠儒置业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商丘的冠儒公司主要业务是房地产开发和投资理财,夏邑分公司有投资理财和购车业务。2014年的一天,我和王某到永城要账经过夏邑县,就到夏邑县冠儒公司去一下,王某了解公司的情况后,想与我开展一笔业务,说是办张信用卡,买一辆豪车只需交个首付,剩余的钱由银行运作三年,余额不再交付。说办成后,车辆价值的5%由我和王某、贾广山三个人分。我不懂这项业务,都是王某具体操作的。说过此项业务一个月后,夏邑县有一个客户要买好车,我和贾广山不懂这项业务,就让王某去谈,他去两三趟,最后夏邑县那个客户打过来28万元钱,是先打到贾广山银行卡上,贾广山再打到我银行卡上。我接到28万块钱的当天,就安排我们公司的蔡威将其中18万块钱进行分配。借给柘城县郭伟超10万元,是蔡威分两笔汇过去的;还给黄锦文2万块钱,黄锦文嫌少,又让蔡威给他送一部分钱;其余的钱我给蔡威的字条,让蔡威按条上写的进行分配。这些还有还其他人的账,有发给我们公司员工工资等。那28万元到账后,我就给王某打电话了,王某想要完,我说只能给你10万元先用着。我和蔡威在商丘应天宾馆北边见到王某,在车上王某嫌我给他留的钱太少,给我吵起来,吵一会后蔡威把那张银行卡交给我,我转手交给王某,王某就走了。那张银行卡是商丘银行(现为中原银行)的卡,是王某给我办的,他知道卡密码,办卡时我把我的身份证交给他了,他取过钱后我把身份证要回来。施文黎是王某的妻子,她在我们公司理财时认识的,我从没有让她取过钱。王某拿到10万元钱后,我打电话催促他,他说购车的事他去协调,年前看能把车弄出来吗。王某只是这样说,具体用没用于购车我不清楚。施文黎在我公司有理财,存款二百万元左右,一直拿着利息,公司倒闭后一直没给她本金。董某、张永杰、孟雪立与河南冠儒置业有限公司黄俊显签订的购车协议,是我亲自签的,章是我盖的。当时我和贾广山让王某签字,他说我是公司法人,让我签的我的名字,购车协议模板是王某提供的,业务洽谈是他完成的,就开展一笔28万元的业务。30、被告人王某供述其认识黄俊显,没有和黄俊显一起办理购车贷款业务。对上述证据的评析认定。施文黎证明替黄俊显取款,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信。王某和黄俊显以缴纳购车首付款,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购车款,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黄俊显供述等证据证实。因此对王某的供述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黄俊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购车款,不是用于购车而是用于其他。二人主观上有骗取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钱财的行为。王某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与被害人洽谈缴纳购车首付款,办理信用卡,并参与了购车协议的签订。黄俊显收到28万元购车款后,将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王某,王某的妻子施文黎将该款取出,有黄俊显供述、蔡威的证言、银行取款凭证为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所辩“无罪”及辨护人“证据不确实充分、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王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穆全宏审判员 蒋昊伸审判员 李 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