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伟与朱国明、庄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朱国明,庄郑平,高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754号原告:王伟,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委托代理人:王海伟、刘美州,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明,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庄郑平,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高春香,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朱国明、庄郑平、高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曹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谈其竞书 记 员 冯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