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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伟与朱国明、庄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朱国明,庄郑平,高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754号原告:王伟,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委托代理人:王海伟、刘美州,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明,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庄郑平,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高春香,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朱国明、庄郑平、高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曹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谈其竞书 记 员 冯 媛 来自